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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武警警官学院重庆招生简章 四川武警警官学院

2024-11-15 00:43 304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五条 院校代码:1275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2001年,公安学校和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05年,重庆警官职业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办法学本科专业(公安法制方向)。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在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基础上组建重庆警察学院。2015年,学校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八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


  占地面积42.01万平方米(630.20亩),建筑面积9.8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08.22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66.32万册,电子图书44.85万册,电子期刊50.74万册,中外文期刊722种,资源数据库27个。现有智能交通技术应用实验室、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治安管理能力实训室、毒物毒品分析前处理室等各类实验实训场所26个、实习基地14个。


  学校现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公安部部级津贴专家1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1人,公安部治安系统法制专家1人,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名师3名,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4名,全国公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工作者1人,重庆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1人,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3名,重庆市教学名师2名,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重庆市首届创新争先奖获得者1名,重庆市优秀教师1人,巴渝青年学者1人,重庆市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3人、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3人,重庆市优秀辅导员3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在重庆市公安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设立招生纪律监察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1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本科公安专业学生439人,其中选考历史类计划招生119名,选考物理类计划招生320名。女生占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首选科目不做要求,再选科目限选政治;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首选科目限选物理,再选科目不做要求。


  第五章 报考条件 .


  第十三条 凡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重庆市生源且重庆市户籍(以考生参加高考时的户籍地为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愿意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体重指数=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平方,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保留2位小数,体重指数保留1位小数);


  (三)视力:左右眼单侧裸眼视力均达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六)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为1次,合格标准为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为3次,合格标准为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为1次,合格标准为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为1次,合格标准为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考生必须全部参加,其中有3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的内容、项目、标准等,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报考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21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A段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各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招生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科类及男女生比例要求,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量的120%,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A段,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执行本科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考生照顾政策。学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被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七章 学习要求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免”的学生奖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和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5625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4625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上述各类收费,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收费标准,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审核、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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